台北關稅局重申旅客攜帶外幣申報規定

台北關稅局表示,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檢人員於本(30)日上午,以X光儀器檢視飛往香港之泰國航空第TG609次班機托運行李時,發現馬來西亞籍旅 客Goi○○之6件托運蓮霧水果箱影像可疑,經會同本局關員開箱查驗,查獲水果箱底層藏匿未申報之百元新臺幣現鈔,總計192萬元。依據中央銀行法第 18-1條規定,旅客攜帶新臺幣入出境以6萬元為限,超過部分應予退運。

台北關稅局籲請民眾出國旅遊,應注意攜帶外幣、新臺幣、人民幣現鈔入出境之規定,向海關申報登記,以免觸法,影響自身權益。

旅客攜帶外幣、新臺幣及人民幣入、出境之通關規定說明如下:

一、入境:

新臺幣︰旅客攜帶新臺幣入境以6萬元為限,如逾該項限額時,應在入境前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,持憑查驗放行;否則,超額部分未經核准,不准攜入。

外 幣︰旅客攜帶外幣入境不予限制,但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者,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;如未申報申報不實者,其超過部分,依法沒入。

人民幣︰入境旅客攜帶人民幣逾2萬元者,應主動向海關申報;超過部分,自行封存於海關,出境時准予攜出;入境時如未申報申報不實者,其超過部分,依法沒入。

二、出境:

新臺幣︰以6萬元為限;如所帶之新臺幣超過限額時,應在出境前事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,持憑查驗放行;超額部分未經核准,不准攜出。

外 幣︰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現金者,應向海關辦理登記;未經登記或登記不實者,其超過部分,依法沒入。

人民幣︰以2萬元為限;如所帶之人民幣超過限額時,雖向海關登記,仍僅能於限額內攜出;如未經登記或登記不實者,其超過部分,依法沒入。

台北關稅局97年4月30日發布

 

本篇文章引用自財政部關稅總局 http://www.mac.gov.tw/big5/gov/970430.htm

 

關鍵字:攜帶外幣、申報
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newno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